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目前司法实践对该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和判法。
本案首次提出了不可抗力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标准,系针对案件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判断。
毋庸置疑,相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案件中有不同的预见、避免和克服风险的要求,不同的当事人在相似的案件中亦具有不同的预见、避免和克服风险的能力和条件。
总而言之,对于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当事人进行具体分析,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裁判规则。
超强台风彩虹 Super Typhoon Mujigae
台风“彩虹”于2015年10月2日在菲律宾吕宋岛上被升格为热带风暴,于10月4日下午以超强台风强度登陆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成为中国建国以来10月登陆的最强台风。
“彩虹”重创华南沿海等地,造成严重灾害和损失,导致至少31死,经济损失达43亿美元,其中中国损失达270亿元以上, 因而也在次年的台风委员会会议上被台风委员会永久除名,后世再无“彩虹”矣。
如此强悍的彩虹台风,跑海碰到者倒霉了。深圳某航运A司就是这个倒霉者。
2015年9月23日A司与托运人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运3000吨玉米从深圳运往湛江,不幸碰到台风“彩虹”。
2015年9月27日,船舶抵达湛江锚地抛锚;
9月29日0915时靠泊湛江宝盛码头;
9月29日1830时开始卸货;
9月30日晚上,因国庆放假停止卸货;
10月3日继续卸货。
9月29日至10月3日期间,共卸货2300吨,剩余700吨未卸。
10月2日,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台风“彩虹”将于10月2日中午进入南海东部海域,可能在4日白天以12至13级强度在海南到广东湛江一带沿海登陆的预报。
10月3日1600时,船舶接到湛江海事局的防台指令,立刻关闭钢质移动式舱盖并在舱盖上铺盖了三层完好的帆布,并用绳索绑扎加固。
10月3日1630时离泊,移泊至湛江航道59号灯浮附近抛锚。
因强台风“彩虹”登陆,10月4日早上起风力不断加大并伴随大雨天气。10月4日1300时,船舶走锚,舱盖上的帆布开始被风吹破。10月4日1630时,船舶尾部搁浅,停止走锚。
10月4日1700时,台风“彩虹”肆虐结束,带来的损失如下:
船首右锚丢失,舱盖上的帆布基本被风吹破,海水和雨水从舱盖的缝隙处流入舱内,700吨剩余玉米全部受水湿发霉,公估损失为30万。而船舶到达造船厂进行维修,维修费损失为80万元。
船货都受损,一番互相撕扯,皆要对方赔偿。
行文至此,关键点还是:台风是否就当然构成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系针对案件当事人在案涉事故发生时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当事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可一概而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10月2日,中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发布了台风“彩虹”在海南琼海到广东湛江一带沿海登陆的预报,本案货物运输从深圳赤湾港至湛江宝盛码头,属于沿海航线。
A司是专业运输公司,每日关注涉案船舶拟将航行相关海域天气情况系其基本工作要求,疏于履行对天气预报的注意义务,并怠于履行采取防台措施的义务,其关于台风“彩虹”实际强度与预报强度不符从而认为台风“彩虹”属于不可预见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显然,基于不可抗力之“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标准,法院认为,台风“彩虹”是有预报的,可以预见;湛江海事提供A司避风场所,可以避免;船长、船员有足够的时间采取抗风措施,可以克服。
但是,A司主客观上,都没有做好工作。因此,在本案中,超级台风“彩虹”并不构成A司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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