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险又称“综合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之一。
除承保平安险、水渍险全部责任外,一切险还承保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包括:偷窃、提货不到、淡水雨淋、破碎、渗漏、碰 损、短量、混杂、串味、沾污、受热受潮、锈损、钩 损、包装破裂等危险造成的损失。
然并卵,一切险非一切,总有例外的。比如,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损失,对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货物自然损耗、固有瑕疵与本质缺陷、以及战争、罢工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典案例
某年月日年,中国某工程苏里南公司(以下简称苏里南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购买3台挖掘机台。
涉案出口货物运输由深圳某公司向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
结果还不幸,该3台挖掘机到苏里南PARAMARIBO港,被苏里南政府查封,不予放行。查封原因未知。
不出意外的,中国某工程苏里南公司以投保一切险缘由,诉求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挖掘机损失,30万美元。
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
1、货物在运输中因为外来原因导致货物损失,原告首先应证明其已遭受损失。
2、根据保险条款第4条第1款,原告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应及时提货,原告并没有提交向船方或相关部门要求提货的证明。
3、涉案3台推土机被苏里南政府扣押,系由原告企图用欺诈的方式享受免税政策造成,属于原告故意造成的损失,而非意外的和偶然的风险造成的,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显然,本案的争议焦点:货物事实状态是否属于一切险所承保的范围。
海事判官如是说: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风险,理由如下:
1、就双方争议的保险条款的理解,首先,涉案货物至今仍旧堆存在目的港码头,并未发生物理性损失事故。
2、一切险并非承保一切风险。
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才涉及有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条款解释原则。
就涉案保险条款一切险中所指明的“外来原因”,应按照通常理解解释为“普通风险”,排除任何政治的、社会的、与货运习惯抵触的风险。据此,货物被政府扣押不属于涉案保险条款所约定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损失的“外来原因”。
简言之,涉案货物被政府扣押后一直存放于目的港码头,货物并未发生物理性损失,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被告作为保险人并无赔偿义务。
老轨感慨,航运人要对对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all risks)有正确的理解,方能四海通达。
换言之,要正确理解“风险”(risks)的通常含义。
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出现的危险,具有意外性或偶然性特征,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凡是具有确定性的不可能发生必然发生、已经发生的不利情况,均不能成为风险,因此,无论保险合同还是法律规范,一般均将保险标的物的本质缺陷、自然耗损以及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经发生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予以约定或者规定。
最后,老轨说,就货物保险而言,货物内在缺陷必然造成的损失,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风险,只有货物外在原因可能造成的损失,才能成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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