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实践中,最无奈的是无单放货了,利益方诉求无门。
经典案例
某年月,深圳某出口A商委托货代B运输一批照明设备至哥伦比亚。
货代B的授权代表向A商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记载托运人为A商,收货人为哥伦比亚国家电气进口有限公司,装货港为中国盐田港,卸货港为哥伦比亚布埃纳文图拉,船名和航次为“圣塔卡琳娜(Santacatarina)”轮428E航次,运费到付,运输方式为场到场(CY-CY)。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涉案2个集装箱分别于xxxx年11月26日、12月9日空箱调度到中国上海。而A商仍持有涉案提单,且未收回全部货款。
一怒之下,A商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主张货代B无单放货,请求赔偿货款及运杂费损失。
而货代B则抗辩称,其并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涉案货物系因在卸货港海关保税仓库超期存放,而被哥伦比亚海关依据法律规定作为弃货处理,其依法无需承担责任。
案情不复杂,只是需要举证。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
货代B抗辩涉案货物因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提货而被目的港海关作弃货处理,但其提交的哥伦比亚税务海关局的文件无原件核对,亦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判决货代构成无单放货,赔偿英达华公司货款损失10万美元及其利息。海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经认证的哥伦比亚税务海关局出具的相关文件作为证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根据货代B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涉案货物在目的港因超过存储期限无人提取而被海关当局作为弃货处理,承运人货代B依法可以免除交付货物责任。二审改判驳回A商的诉讼请求。
A商欲哭无泪,奈若何!
本案中,A商的心里历程其实不难猜测,提单在手,等不到货款,就扣单;如果承运人无单放货,杀他个干干净净...殊不知,南美海关不是吃素的,无人提货,时间一到就拍卖,干脆利索。
当然,本案为典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涉案货物运输的目的港在哥伦比亚,证明货物交付需要调取域外证据,难度较大。二审法院依法审查采信域外证据,认定货代B不构成无单放货,判决驳回A商的诉讼请求,实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2、该案具有国际贸易商业风险提示意义,有利于促使国内出口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境外买方未按时付款赎单,卖方在积极处理贸易纠纷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自己作为提单持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不适当地将贸易风险转嫁到运输领域,可能导致“钱货两空”,损失难以弥补。
舟货满载 通江达海!ASA LINER
电话 :18929326277
邮箱 :lisa@asaliner.net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5386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