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某班轮大佬承运了一个集装箱的加勒比朗姆酒,提单记载托运人为牙买加某公司,通知人和收货人均为深圳某进口商,交货地为蛇口港,提到背面写有滞箱费条款。
2018年9月10日货物运抵蛇口港。
之后,就是天下熙熙的事情。该案件为TO ORDER记名提单,深圳某进口商与多家批发零售商谈转让,最后某A商家接手,但集装箱已经进入滞期。
10月1日,深圳某进口商向班轮大佬出具一份放货转让授权书,将该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转让给A,并承诺因放货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深圳某进口商承担。
A司拿着背面有深圳某进口商泰德胜公司和A司盖章的提单换取了提货单。
之后的事情,是该批朗姆酒命运多舛。2019年8月1日,货物被海关拍卖,集装箱腾空返还。
班轮大佬将A司和深圳某进口商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滞箱费和码头堆存费120万元及利息。
毋庸讳言,该案件的案件争点:1.谁应该支付滞箱费;2.应该支付多少费用。
海事判官认为:关于第一个问题,本案提单是记名提单,收货人是深圳某进口商,《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虽然深圳某进口商已将货物的物权转让给A司,这是二者之间的物权转让合同,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也就是班轮大佬的相对方仍是深圳某进口商。A司不是本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用提单换取提货单的行为,只能视为对深圳某进口商的代理行为。
关于第二个问题,本案货物2018年9月10日即到目的港,集装箱2019年8月才返还给原告,应支付滞箱费,但是原告明知损失在不断扩大,超过集装箱本身的价值,却没有采取行动防止损失扩大,因此判决按集装箱的重置价赔偿2万元。原告没有证明其垫付了码头堆存费,其诉求不予支持。
老轨说: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收货人的提货义务《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由于收货人与承运人并未直接订立合同,收货人承担义务的前提必须是其向承运人主张其提货的权利,法律才要求其承担相关提货义务。
深圳某进口商是涉案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其指定的A司凭提单向承运人换取了提货单,说明其已向承运人表明了收货人身份并主张了提货权利,其必须承担及时提货的义务。
本案货物物权的转让未经承运人追认,不对承运人发生效力。
2、滞箱费具有违约金的性质,但并不鼓励收取。滞箱费按天累计发生并分段增加,具有惩罚性,目的还是督促使用人按时还箱,而不是为了承运人增加收入。如果滞箱费过分高于承运人的损失,法院可以依《民法典》予以适当减少。
3、承运人有减少损失的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运人重购一个集装箱投入运营是最好的减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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