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农耕文明对于海洋文明,总有些难以理解。比如,中国航运人对于西方肇建的共同海损制度,确实有些莫名其妙。
海事一出,宣布共同海损,圈内圈外者皆一头雾水。货丢了,货主不仅得不到赔偿,反而还得倒贴一笔损失,这是个什么道理?
其实,共同海损(Genaral Average G.A.)起源于古希腊。
当时,爱琴海诸岛之间商船往返频繁,为了保障船只安全及利益最大化,船东与货主之间有一不成文的规定,即航行过程中一旦遇到危险,船东会抛弃船上的一部分货物,以减轻船载,避免船货全部倾覆,而后共同承担海损损失。
换言之,早期希腊人设计此制度,目的只有一个---止损。
沧海桑田,经过一系列演变,1890年,欧洲国家的商人共同商讨制定了共同海损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
这一规则曾分别于1924、1950、1974年修订,每次修订后旧的规则并不完全作废。现在1890、1924、1950、1974年条款并存,船货双方通过协议可以任意选用,但提单与合同中都须注明所采用的理算规则的年份。
1978年,古老中华对外开放,农耕文明与海洋文明冲突妥协融合。
在我国的海商法中,将共同海损定义为“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如何走共同海损流程?
既来之则安之。中国航运人接受了共同海损制度。那么,一旦有宣布共同海损,如何走流程?
老司机皆知,一旦不幸碰到追尾等交通事故,务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展开处理程序:
通知交警;
通知车辆投保险司;
交通部门现场勘查;
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
保险公司出险
...
同理,共同海损,船东也要耐心走流程,缺一不可。
首先第一流程是---通知(如同交通事故中的报警和报险)。通知方有如下几个:
1、通知涉案船舶的船舶保险人和保赔协会
船舶保险人是共损的承保人,会责无旁贷地指导船东并提出作为或不要作为的具体要求;
保赔协会也是共损的承保人,只不过协会承保的责任范围与船舶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有所不同罢了。
但根据两家的保险条款,都有被保险人及时报案的严格要求,目的是早些介入事故的调查和给予船东指导意见。如果船舶有保险经纪人,可以告知该经纪人,由经纪人通报各保险人。
2、通知提单上的货方
依据海运提单的信息(通知方),将发生共损的事实通报提单上的货方。目的是使得货方早些做好接应货物,提供共损担保函和分摊共损的准备。
3、通知租船人
当船舶处于期租时,期租人所有的财产,即燃油,有共损分摊责任。期租人很有可能将船舶分租给了一家程租租船人。期租人受益的是该航次运费。
4、通知船上的其他财产所有人
比如当船上有租用的集装箱时。其租用合同上可能会有船方免责条款,所以集装箱的主人也有共损分摊义务。
5、通知船级社
每个船级社都有规定,要求船东将每次海上事故及时报告。否则船舶可能掉级,掉级会导致保险失效。这个风险相当重大,不可掉以轻心。
6、通知责任方
有时候共损的发生其责任不在船东,而另有其人。比如被负有全部责任的他船碰撞、劣质燃油造成的主机损坏失灵、危险品货物导致的救助、不安全港口导致的事故、发货人或者租家积载不当导致船舶不适航...
在这些情况下,船东垫付了船方的共损分摊款后,仍有机会向最终的责任方追偿。及时向责任方做出通知,了解责任方的态度和抗辩意见。
好了,通知程序完成后,船东还要做些怎么?
1、指定公估人
公估人的作用是区分不同性质的损失,协助理算人的工作,确定索赔方向和减少扯皮。
2、确定共损理算地和理算人
船东一般来说倾向找自己国内的理算人。但如果运输合同里已经选定了理算人,理算地和理算规则,则应该遵照合同确定。
一般来说,运输合同中会有简单约定,“ General Average to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York-Antwerp Rules (1994)at any port or place at the option of the carrier" 。
通常而言,中国背景的船东聘请我国贸促会理算处或者上海亚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比较方便。一来这两家理算人都很专业,二者语言沟通方便。
3、宣布共同海损
航运实践中,共损的宣布地点都会是目的港或者船舶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宣布的时间为船舶到达后的48小时之内。
共损宣布书可以与海事事故声明一并做出。内容应该力求简洁,因共损宣布书不可能涵盖全部细节,而简洁文字可以避免共损的各分摊方在共损宣布书中找到可以指责船东的依据。
4、尽早得到共损理算人的指导和主导
共损发生后,船东可能因为缺乏经验而感到茫然。此时应该尽快将之后的通知,收集证据,索取共损保函和联系其他利益方的工作交给共损理算人。
5、向分摊方(收货人)索取共损担保函
这儿主要是指货方。一般来说,船方会垫付了全部共损费用或船舶做出了共损牺牲。因此,向货方索要共损担保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货主由于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单中也承保了共损分摊责任,所以一般来说货物的保险人会提供共损担保。保险人不会拒绝提供货物的提单和发票。发票金额为担保的最高限额。这也是确定货方分摊价值的依据。
6、与救助人签订救助合同
共损往往伴随着海上救助。除了简单的拖带外,签订救助合同是个涵盖法律和技术的事项。
海上救助有三种工作和收费方式:
包干费式(A lump sum)、雇佣式,按天计费、无效果,无报酬式(也就是签署LOF)。
包干费方式适用于简单的海上拖带。
雇佣合同的消极一面是船东对预算有困难,因为掌握不住救助需要的时间,每隔几天会支付救助人发来的账单。船东需要有足够的现金流做好准备。好处是如果救助所用的时间简短,总的救助费金额不会很高。
LOF的好处是无效果,无报酬。船东不需要按期,不断支付救助人的账单。坏处是一旦有了效果,救助合同里的计费比例会比较高,容易发生争议导致仲裁,不及时支付还会导致救助人对船舶和货物行使留置权。
好了,走完流程,船东自保无虞。
舟货满载 通江达海!ASA LINER
电话 :18929326277
邮箱 :lisa@asaliner.net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5386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