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杂货船航运实践中,租船合同中的费用条款,总是要牢记在心,并深刻理解其内涵。而在常用条款,比如FIO、Filo、FLT...其中FIOST又是最具代表性的,且尝试展开陈述。
1、FLT(Full Liner Terms,全班轮条款,船东管装管卸)
FLT对于托运人来说,最舒服了,可以视为“甩手掌柜”。FLT适用于件杂货物报价。
2、FIO(Free In and Out,船东不管装也不管卸)
The carrier is NOT responsible for the cost of loading and unloading goods onto/from the vessel。
相对FLT,托运人为“甩手掌柜”,FIO斗转星移,船东成为“甩手掌柜”。
3、FILO(Free In and Liner Out,船东不管装管卸)
FILO俗称船方“不管装货管卸货”,是散货、件杂卷钢类、或RoRo滚装货的装卸条款之一。
FILO是FI(Free In)的变形——强调船方在卸货方面的费用划分和责任承担要根据班轮运输的卸船条款来执行。
4、LIFO(Liner In and Free Out,船东管装不管卸)
因俄罗斯港口的特殊性,任何货物船东都不管卸。通常航运圈内对于俄罗斯散杂货,一般出现两种条款:
FIO(不管装不管卸,适用于吨袋钢材)
LIFO (管装不管卸,适用于件杂货物)
5、FIOS(Free In and Out, Stowed,船东不管装卸及堆装)
6、FIOT(Free In and Out, Trimmed,船方不管装船卸船及平舱)
7、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船东不管装卸、积载及平舱)
FIOST适用于化工类化肥,沙土产品报价
FIOST
航运实践,特别是租船合同中,FIOST是费用条款,还是航概了费用的责任条款?至少全球航运学术界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而中国习惯上仅把FIOST当成费用条款——仅是船方(出租人)和货方(承租人)对装卸及其相关作业的费用进行划分,并不涉及装卸及其相关作业实际履行和责任承担。
关于FIOST是费用又或者费用责任的条款,先搁置一边不聊。
航运实践中,除了装卸货费外,还有许多与装卸货相关费用,比如堆装(Stow)、平舱(trim)、理货(tally)、绑扎(lashing)、垫舱(dunnage)等。
1、堆装(Stow)
堆装主要是在件杂货或袋装货作业时,为了让货物在舱内堆放好以便安全开航;同时,货物堆放的好,也可充分利用船舱的空间,减少亏舱费(broken stowage)。
进行堆装的原因有不少仍是与船舶安全、受力状态及稳性有关,所以租约下应是船东负责。除非另有约定,比如FIOST。
2、平舱(Trim)
平舱主要是针对散货作业的,由于该作业有助于船舶稳性,使货物不至半途移动;同时,平舱也可更有效利用船舱的空间,尤其是船舶两翼与两头。通常,平舱要船东负责。
若船东不想去负责,则必须在租约中订立清楚。
金康租约中陈述的很清楚,在FIO做法下,包括堆装和平舱,租船人要负责。
3、理货(Tally)
绝大数FIO的做法,理货(Tally)很明确属租船人责任。
然,航运实践中却,一直存在争议:集港时,港方的理货公司即对货物进行清点;装船时,理货公司登轮理货,其费用计入船东的港口使费中。既然算入港口使费中自然应该是船东去承担的。
为此,还是通过租约解决。比如,在租约中,列明码头理货由租船人承担,船上的理货由船东承担等。
4、绑扎与加固(Lashing & Securing)
FIO条款下,通常被认为绑扎与加固应该是由租船人承担。
然,租船人抱怨,绑扎与加固的是与船舶适航、安全、稳性方面有密切关系,理应由船东负责。
现实确实如此,为船货安全,绑扎最终是否合格的工作是由船上的大副审核的,租船人为此常常浪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去与船上沟通。
简而言之,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明示条款去澄清责任。为此,好多租约中都会出现:FIO,但是绑扎和加固由船方承担的类似条款。
5、垫舱(Dunnage)
为了固定,或为了安置好,或为了航程中通风排水,杂货或袋装货常会要垫舱(Dunnage)。垫舱物料会是木板、板条(batten)、席子(mat)等等。
对于垫舱工作由谁负责一事也有不同的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作为提供一艘适货适航的船舶的必要条件,垫舱料应是船东提供;
另一种说法认为,提供垫舱料应是租约下负责堆装的一方的责任,换言之,在FIOS或FIOST做法之下,应是租船人去提供。
这垫舱料会是一大笔钱,而且往往只能使用一次。
确实把它当作船舶设备的一部分,要求船舶必须拥有垫舱料才算适货也确有说不通之处。在金康租约内,索性明确说明租船人要负责垫舱料。
综上所述,在班轮条款下,作为船东连码头或泊位都视为是船东的选择,装卸工人也会被视为船东的雇工,上述费用相对明确的归属为船东。
而在FIO或FIOST条款下,通常是倾向于由租船人负责,但具体实践中仍然会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解决的办法就是在租约中具体列名。
一言以蔽之,在航运实践中,当分不清费用归属问题,不管船东、Broker或者租家,都应该首先查找租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答案,务必慎重下结论,不同的租约范本会有不同的解释。
比如倾向于船东的金康94合约,无一例外在合约中说明是要租船人负责的,而其他租约并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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