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无情,今天不知明天事,保险理赔可保无虞。
作为船东,每年务必给自有船舶投保,以应对变化无穷的大海和难以预测的事故。
如下简述航运实践保险的二三事。
服从租家命令在航行中导致的损失
NYPE期租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即 “服从租船人的命令及指示” 条款。这一条款明示说船长船员形同于受雇于租船人,同时默示着船长船员如依从租家的命令和指示而使船舶受损,租船人应该赔偿船东。
NYPE租约文本往往有一个追加条款将默示改变为明示。即“雇佣及赔偿条款”(Employment & Compensation Clause)。
The Master to be under the orders o the Charterers as regards employment, agency, or other arrangements. The Charterers to indemnify the Owners against all consequences or liabilities arising from the Master …complying with such orders ...
这种情景的典型就是租船人为了赶时间,命令船舶带病航行或在危险中高速航行导致船舶受损和共损发生。
例如在某次船舶完货后,租船人为了执行下一个利润丰厚的承租合同,命令船长立即全速航行,而船长告知已经收到大雾警报。租家认为大雾不一定会遭遇,还是坚持原来的指示。结果在航行途中因为大雾影响导致船舶搁浅。
此类事故发生,船东务必第一时间联系船壳保险人报案出险。而保商赔偿船东后一定也会去追偿租家,因为这是租家的疏忽导致。
再例如,船舶经常在租家的指示下穿过海盗区或战区。如果船舶因为这种风险受损,保商也会先赔后追(如果租家不是共同被保险人)。
不安全港口
承租合同中,租船人往往承担着一个保证/warranty,就是提供一个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
期租合同中即使没有列明港口和泊位,实践中Fixture Note并入的NYPE46文本,93文本和2015文本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安全港口是最常见的租船人风险和责任了。不安全港口争议往往是在船舶已经发生损失之后来确定的。因此很难说船东对港口不安全有故意或知情(In Privy)。因此保险人无法以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拒赔。
什么是不安全港口?
A port will not be safe unless, in the relevant period of time, the particular ship can reach it, use it and return from it without, in the absence of some abnormal occurrence, being exposed to danger which cannot be avoided by good navigation and seamanship。
在没有突发事件的情形下,船上又使用了良好的船艺,亦不能安全地驶入,挂靠及驶离一个港口,这港口就是不安全港口。
在航运实务中,常见的不安全港口争议涉及自然环境不安全,港口涉及不齐备,政治或法律环境不安全,治安环境不安全等。
例如, 某轮在租船人指派下去了一个经常发生民变骚乱的港口,结果恰遇当地反政府游击队在抢劫民间财产,结果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该轮也被游击队烧毁。
毫无疑问,船东出险后,船壳保险人赔偿了全损并向租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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