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无情。
船舶长年在深海漂泊,船东认真购买保险,是对抗深不可知大海的必备。然,航运实践中,各类关系复杂,导致出险后,对于保险合约管辖权的确认,需要一定的厘清考量,如下选一个案例分享:
A轮为远洋货物运输船舶,船籍港巴拿马,船东为巴拿马公司,在广东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船舶保险,保险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保单约定相关争议由英国法院管辖,适用英国法。
2023年5月1日A轮在从我国厦门驶往新加坡途中搁浅后沉没全损。事故发生后,船东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船东决定起诉。
在此情况下,船东为了拿到保险金,首先要考虑保险合约的管辖权问题,是英国法院?还是中国法院?哪一家英国法院具备管辖权?哪一家中国法院具备管辖权?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二条等规定,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属于涉外案件。
假如船东到一家英国法院起诉
由于本案保单约定相关争议由英国法院管辖,假如船东据此到一家英国法院起诉保险公司,那么这家英国法院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1、保单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本案中A轮船籍为巴拿马、船东为巴拿马公司、保险公司为中国公司、装货港为中国厦门、目的港为新加坡、搁浅事故发生地在我国厦门至新加坡航线上,显然与英国没有实际联系。
但问题是英国法是否要求这种英国法院管辖条款必须与英国有实际联系?
如英国法规定本案船东巴拿马公司和中国的保险公司相对于英国来说都是外国公司,若两家外国公司约定其争议由英国法院管辖,即使争议与英国没有实际联系,英国法院也有管辖权,那么保单管辖条款有效。
结论: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如保单管辖条款有效,英国众多法院中哪一家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如这家英国法院认定本案保单管辖条款有效,英国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进一步这家英国法院还要考虑其对这种海上保险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应当移送到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英国法院如英国高等法院等。
结论:因本案各主体与英国没有实际联系,确认保单管辖条款适合英国法院,争议很大,不确定性也很大。
假如船东到厦门海事法院起诉
假如船东到我国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该法院也要考虑两个问题:
1、本案保单约定的英国法院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如该管辖条款有效,则本案应由英国法院管辖,我国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结论:因本案与英国没有实际联系,故保单约定英国法院管辖条款无效。
2、假如本案保单管辖条款无效,我国法院是否具有本案管辖权?我国哪一家海事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假如本案保单管辖条款无效,相当于对管辖法院没有约定。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我国法律对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尚无明确规定。
然,中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此情况下,具体实务中一般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来同时确定我国法院对A轮保险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我国哪一家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按该条规定,保险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船东作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为广东一家保险公司,故广州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而A轮事故航次始发港虽然为厦门,但始发港并非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之一,故厦门海事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结论:虽然保单约定相关争议由英国法院管辖,适用英国法,但出险的各因素主体与英国并无关系,因此保单管辖权条款是无效的。只能选择与因素主体有关联国重新确认。
如上案例说明,要厘清海上船舶保险合约中的管辖权,务必结合各因素主体的关系,才能正确确认合适的管辖法院和适合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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