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轨说,航海这么多年,甲板货坑最深。没事,皆大欢喜。出事,船东则断崖沉入深渊。换言之,当甲板货发生较大损失时,极有可能导致承运人船舶被扣,被拍卖和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1、无具体国际公约管理甲板货
航运人皆知,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调整的是承运人与货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然并卵,这两部法规都不调整(不管)甲板货。
换言之,关于甲板货的海运法律关系通常就由卸货地的民法或商法来调整。与《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的相对责任制相比,各国的民法或商法,对承运人的规范都是绝对责任制。也就是说,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没有免责,限责,甚至也没有对承运人有利的,很短的诉讼时效。
如此,一旦出事,船东将面临各国民法或商法重压,胜率微薄。
2、明确合同条款批注
毋庸讳言,尽管甲板货缺乏关爱,但托运和承运甲板货并不是违法行为,而属于“合同自由”的产物。
货方认为货物价值低,不怕一般的损坏,可以要求承运人将货物积载于舱面;而承运人认为托运人明确了货装舱面并接受舱面货提单,也是无妨的。
如此情况下,租船合同的条款,加入“whatsoever and howsoever caused”批注成了关键。
“ Deck cargo agreed to be at charterers and/ or shippers’ risks and responsibility. Owners are not responsible for loss, damage and liabilities whatsoever and howsoever caused ”。
在“合同自由”原则下,这种批注等于是船,货双方的合意,其效力超越了装港和卸港的民商法的法条规定。所以,在不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做崇的情况下,承运甲板货的船东可以对货物损失免除赔偿责任。
注意,上述批注一定要加上“whatsoever and howsoever caused”这一副词短语。原因是,如果仅仅明示承运人对甲板货损失不负责,卸货地法律会理解为承运人对海上风险造成的货损免责,但仍不能免除承运人在履行基础义务时(对甲板货的积载,堆放,加固,困扎,遮盖,中途检查)的疏忽导致的甲板货损失责任。
有案例为佐证。
在一案中, 涉及甲板货和甲板货提单。提单有批注船东不对任何原因的货损负责。“ The vessel is not to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any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cargo on deck whatsoever and howsoever caused "。
航程中果然发生了甲板货受损。索赔人是承租人。承租人提供了证据证明船东在甲板货的绑扎加固中存在疏忽,并指出积载不良会影响船舶的适航,而承运人要对不适航导致的货损负责。但法院判决上述批注已经免除了船东任何原因的货损责任,包括船舶的不适航。租家败诉。
3、贵重货物 切莫放甲板
航运人皆知,甲板货相对舱内货廉价。反言之,贵重的设备,一旦发货人要求签发了甲板货提单,则应万分谨慎。船东应该分析一下如此贵重的货物,买方会允许货装甲板吗?甲板货提单会符合买方的(跟单)信用证要求吗?开证银行在发货地的保兑行会接受甲板货提单给与发货人结汇吗?
某案例令人震惊。
该案例甲板货提单中途被租家的代理掉包,换了一套舱内货提单。提单顺利结汇并流转到了进口国收货人手中。而一部分设备因遭遇海上风浪落海全损。收货人扣船并提出高额索赔。
缺乏思考的船东,紧急筹借了一笔现金交到外国法院释放了船舶,但最后船东因资金压力被迫卖掉船舶还债停业...
4、甲板货提单变戏法为舱内货提单
善良的船东,碰到甲板货提单变戏法为舱内货提单,并非小概率事件。比如,某案例中,三夹板装在甲板上,船东签发了甲板货提单。但期租租家的代理违法换成了舱内货提单,结果货物受损严重。
收货人索赔船东,船东以自己无辜,承租人(包括代理)并没有被授权去签发与大副收据不相符的提单为抗辩。
法院仍判船东败诉,其理由是:
A、提单是一份清洁的收据,“凭指示”提单的特点是可以流转,而流转依靠的是提单的信誉。提单的信誉需要法律维护,否则国际贸易将会受阻;
B、租船人与船东是一体二面。船东要为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
C、与船东相比,收货人是最无辜的一方,法律应该保护。
简单的说,维护提单的信誉很重要。运输甲板货却签发舱内货提单的行为属于“准绕航”/quasi-deviation, 后果非常严重, 会使得承运人丧失原合同权利。
最后,老轨说,甲板货的深坑,还体现在保险上。船舶的保赔险合同都明示不承保甲板货损失和责任。换言之,各个保赔协会的Rules都明确规定他们对被保险人/船东责任的承担基础是以《海牙规则》,既然海牙规则不管甲板货,P&I协会能管甲板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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