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实践中,因对应保险认识有限,很多小白货代佬做了很多“为人做嫁衣”之事,辛苦劳作,钱没赚,反而赔钱,只能对青天疾呼“人生至此,天道宁论?”
某年月,深圳某小白货代承接一多式联运生意,2个40尺高柜从深圳蛇口港口到美国芝加哥某小镇仓库(CY - Door)。因船东没有目的地to door的服务,小白货代请了某美国代理安排尾程卡车送仓服务。
不如意十有八九
货代小白对于多式联运,环节多,没有船东背靠背的选项,心总七上八下,不放心。
于是,货代小白提醒深圳托运工厂,务必购买全程保险,而且还亲自代工厂向某保险公司购买。同时,还与托运工厂签订了个合同来规避风险:
1、货代公司作为工厂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负责货物起运港到最终目的地交货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工厂负责购买货物保险,工厂应与保险公司约定,非货代公司责任导致的货损、货差,工厂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不再向货代公司追偿;
如此严谨的事前安排,能保平安吗?
答案令人沮丧。
芝加哥的天是黑色的,不仅是其黑帮横行,而且小白货代的2个40尺高柜,在美国代理安排的黑人卡车司机的狂飙之下,居然车祸柜毁。
深圳工厂投保国际货运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收货人芝加哥小镇老外,老外向保险公司报案 ,经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到现场调查,货物的大致损失约10万美元。
老美不想多事,直接写了个《权益转让确认函》,把理赔权益都转给工厂,让工厂全权跟保险公司对接。
一以贯之的,保险公司向工厂支付了保险赔款等值的71万元人民币,然后工厂出具个《权益转让书》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就行使代位追偿权,把无辜谨慎的小白货代公司告上法院。
天啊!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
1、本司跟工厂签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了本货代只是货运代理人,并非货物的承运人。本司没有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跟工厂及收货人均应依据《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本司与工厂的签有合同,如果工厂购买保险,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对货代公司放弃追偿。
青天大老爷如是说:
1、货代小白与工厂是多式联运合同关系
《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货物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小白货代和工厂签订的《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货代负责在码头或仓库接收货物,办理海运及内陆运输且有权收取全程运费,以及根据工厂指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小白货代向船公司订舱,找了国外的拖车公司,并事实上向工厂收取了以上所有的费用。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叫代理合同,但实际运输中,货代是做的多式联运的事,所以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多式联运合同关系。
而《海商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而且《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显然,本次货物灭失是车祸,不属于不可抗力。
《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就是交资料给保险公司出保单的人,简单理解可以是任何人)的权利主要体现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和保险人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还负有如实告知、支付保费的义务,而不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显然,本案中,货代小白帮客户投保就是投保人,但投保人不享受免除被追偿权利的。
余论
本案货代小白的悲剧,在于其未彻底读懂多式联运与单纯货运代理的关系,同时对于货物保险法规解读有偏差。多式联运中,小白货代成了实际承运人,在投保时,多投一份运输险,或许得到的保障会更全面些。
舟货满载 通江达海!ASA LINER
电话 :18929326277
邮箱 :lisa@asaliner.net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5386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