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陆地上的车辆,海洋上行走的巨轮,因其在航运实践中,涉及范围甚广,一旦事发,关联影响忒大。如此,Maritime Lien - 船舶优先权就横空出世。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换言之,比如风云突变时,水手们的工资待遇受损,其可向海事法院申请扣船,主张船舶优先权,保障自身利益。如此,船舶优先权又具备抵押担保物属性。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类“海事请求”
天朝《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具体而言,这船舶优先权,谁先谁后?
名词解释,按《海商法》第二十一条,所谓船舶优先权,是利益诉求方就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谓优先,就有三六九等,有先有后。那么,何为先,谁优先于谁、谁落后于谁受偿?
毋庸置疑,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相对于与船东存在特定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明确而言,就是上述五项海事之债之外的其他一般债权人,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性,即优先受偿。
另类解释: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
天朝《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其中“船舶留置权”即为船东与船舶留置权人之间法律关系,“船舶抵押权”即为船东与船舶抵押权人之间法律关系。
如此,则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请求人优先于船舶留置权人、船舶抵押权人而受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船舶优先权是调整特定海事请求人与船舶留置权人、船舶抵押权人以及其他一般债权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
至于特定海事请求人与船东之间前述五类海事请求关系或海事之债关系,则仅为船舶优先权制度的预设,而非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调整对象,且为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例如,船员劳动报酬之债由船员条例、劳动法等制度调整、船舶营运人身伤亡之债和财产侵权之债由侵权制度调整、海难救助之债由海难救助制度调整、船舶税费之债由税法和行政法规等制度调整。
船舶优先权的对象
毋庸置疑,优先权的对象就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或称当事船舶。
行使船舶优先权
如何行使优先权?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呗。
为理解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先了解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行使。
船舶留置权的行使,按天朝《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据此,船舶留置权明示其用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并通过在造船或修船合同履行过程中占有船舶来行使。
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按天朝《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据此,船舶抵押权明示作为债务担保并可通过拍卖优先受偿来保证债务的实现。需指出,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具体来说其相对于一般债权具有优先性,而相对于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则不具有优先性。
至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天朝《海商法》并未明示其作为该法第二十二条所列五类海事之债的担保或保证,但从内容来看可以理解为一种默示,即默示作为前述五类海事之债的担保或保证,在船东不履行这五类债务时,船舶优先权人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且不仅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也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
与此同时,特定海事请求人依法还应当通过法院扣押当事船舶来行使船舶优先权;这一点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存在差异。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按天朝《海商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在下列情形下消灭:
1、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2、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前述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3、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4、船舶灭失。
这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的消灭也不尽相同。按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另按我国《海商法》第二十条,“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船舶优先权所处的法律体系
天朝《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首先处于《海商法》总体体系之中,其不仅限于《海商法》第二章“船舶”,还包括其他所有章节。
在此基础上,《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制度也处于我国《民法典》体系中,同样其不仅限于《民法典》第二编“物权”,还包括其他所有编次。
关于二者之间关系,按《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制度属于《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的“特别规定”,优先于《民法典》适用。
简而言之,船舶优先权涵盖在《海商法》与《民法典》中,受天朝全法律制度的保护。
舟货满载 通江达海!ASA LINER
电话 :18929326277
邮箱 :lisa@asaliner.net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5386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