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ctronic Cigarette电子烟是烟,不是烟,还是烟!
前年2022年8月,深圳某烟商A委托空派庄家B运送一票大货去巴黎---电子烟,报关总价200万元(含13%退税),空运费15万。
B司乃业内江湖中人,明白电子烟的前世今生,多次向A司发送含免责条款的报价单,载明:“电子烟属美国违禁品,若被扣/没收,最高按40元/公斤赔偿”。但A公司未明确确认该条款。
怕什么来什么。
8月15日,B公司告知A,巴黎海关通知查验货物,待放行后另行通知。A公司之后多次催问涉案货物的清关情况,B公司称货物尚在查验、清关中,未有新的进展。
2022年9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索要涉案货物的提单号,B公司不予提供。A公司(原告)遂将B公司(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案件焦点
毋庸置疑,案件焦点是B公司应否赔偿A公司案涉货物的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一番公婆对峙,一审海事判官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为违约,其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为货物的报关价扣减13%的出口退税。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二审维持原判。
老轨说,本案并不复杂。其涵盖的基础则值得品味,比如,承运人是否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当举证证明。
本案B空派老江湖作为承运人应确保货物安全,其虽然陈述涉案货物已被海关扣留,但未提交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托运人的运输目的已无法实现,涉案货物应视为已灭失、无返还可能性。
特别的,B作为承运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认定为违约,其应对托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货物脱离控制近两年时间,且下落不明,超出合理运输期限,承运人对长时间未交付并无合理解释,应推定货物已灭失,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涉案货物的赔偿金额。
烟商A主张按合同及报关单载明的数额即200万元赔偿。而B司则主张按其多次向托运人发送的报价单中的赔偿标准即40元/KG赔偿,且主张该赔偿标准为行业惯例。
海事法院认定,B司主张赔偿标准系由承运人制定并反复使用,系格式合同条款,而关于该赔偿标准的约定应当认定为仅适用于非可归责于承运人过错而导致的货物丢失,否则,即为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被告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烟商A曾多次要求承运人B提供涉案货物的运输单据、配合清关工作,B表示货物安全,但货物最终未能交付,其亦未能提供涉案货物运输的单据,如前所述,B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涉案货物的灭失应视为系其过错所导致,B应按其违约行为给A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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